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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2015-08-14 17:14:53

               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对应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95/28/EEC《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附件Ⅵ,本标准非等效采用95/28/EEC《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附件Ⅵ。

本标准与95/28/EEC《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附件Ⅵ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规定使用U型压板保证试样的垂直平整性,见第4.2.3条;

——规定燃气要求,见第4.2.5条;

——规定试样的取样方法,见第4.3.2条;

——规定结果表示方法,见第4.6条。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长春市和时利应用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清国、张英虹、刘宪武、常红、王建兵、李春丽、李玉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载超过22 名乘客的M 类汽车窗帘、遮阳帘和/或其它悬挂材料垂直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运载超过22 名乘客的M 类汽车,不适用于公交汽车。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的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燃烧速度 burning rate

按本标准规定方法测得的燃烧距离与此燃烧距离所用时间的比值,单位为毫米每分钟(mm/min)。

2.2

内饰材料 interior material

本标准涉及的汽车内饰材料指窗帘、遮阳帘和/或其它悬挂材料。

3 技术要求

垂直燃烧速度不大于100 mm/min。

4 试验方法

4.1 原理

将试样垂直固定到矩形支架上,在燃烧箱中用规定火焰引燃试样5 s 后,确定试样上火焰何时熄灭,测定试样燃烧距离和燃烧该距离所用时间。

4.2 试验装置及器具

4.2.1 燃烧箱

燃烧箱是一个前开门式箱体,用钢板和其它材料制成。

4.2.2 试样固定架

试样固定架是一个矩形框架,结构如图1 所示。框架高560 mm,由两根间距为150 mm 的平行杆连接组成,杆上有固定试样的固定针,试样距离框架至少20 mm。固定针直径不大于2 mm,长度至少27 mm。

将试样固定架安装在燃烧箱内相应支架上,保证固定架在试验期间始终处于垂直状态。

注:为将试样固定在固定针上,并离框架有一段距离,需在固定针附近安装直径为2 mm,高度至少为20 mm 的定位柱。

4.2.3 压板

建议使用U 形压板保证试样在试样固定架上的垂直平整性。U 形压板应平整且具有刚性,用适当材料制成、尺寸相当于试样固定架尺寸,厚度为1.0 mm±0.02 mm。在压板的左右两侧钻出直径大约为4 mm的12 个圆孔,圆孔位置应保证其圆心间距等于试样固定架上固定针之间的距离(见图1)。

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试样固定架部分图纸

4.2.4 燃气灯

燃气灯提供试验火源,其描述和结构需遵照附录A 的规定。

燃气灯在试样前下方,位于通过试样的垂直中心线与试样表面呈垂直状态的平面内,燃气灯中心轴向上倾斜,与试样所在平面成30°角,燃气灯顶部和试样下边缘的距离为20 mm,示意图如图2 所示。

单位为毫米

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燃气灯图纸

 

 

4.2.5 燃气

燃气灯使用的可燃性气体为工业用丙烷气体、丁烷气体,或液化石油气(燃烧热值约为96 MJ/m3~118 MJ/m3)。

4.2.6 标记线

白色丝光棉,线密度最大为50 tex。

4.2.7 秒表

测量时间用秒表精度不低于0.5 s。

4.2.8 钢板尺

钢板尺量程600 mm 以上,精度为1 mm。

4.2.9 通风橱

燃烧箱应放在通风橱中,通风橱内部容积为燃烧箱体积的20 倍~110 倍,且通风橱的长、宽、高的任一尺寸不得超过另外两个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 倍。

试验前,在距离燃烧箱最终确定位置前后各100 mm 处测量空气流过通风橱的垂直速度,该速度应在0.10 m/s~0.30 m/s 之间。通风橱可使用自然通风或适当风速通风。

4.3 试样

4.3.1 尺寸

试样尺寸为长560 mm±2 mm,宽170 mm±2 mm,厚度为零件厚度。

4.3.2 取样

在经向和纬向分别裁取三块(或更多)试样进行燃烧试验。取样方法如下:

a)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裁取。

b)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成、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进行试验。

c) 当材料按整个幅宽供货时,需将距边缘100 mm 的材料裁掉,然后在其余部分等距、均匀取样。

4.3.3 预处理

试验前,试样在温度23℃±2℃、相对湿度45%~55%的标准状态下放置至少24 h。

4.4 试验步骤

4.4.1 在温度为10℃~30℃、相对湿度15%~80%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

4.4.2 燃气灯垂直放置时点燃燃气灯,调节火焰高度至40 mm±2 mm,该距离是燃气灯喷嘴口与火焰顶端距离。在开始第一次试验前,火焰应在此状态下稳定燃烧至少2 min,然后熄灭。

4.4.3 将预处理过的试样固定在试样固定架的固定针上,贴近定位柱,然后压上U 形压板,保证固定针穿过压板上的各个圆孔,试样距离框架至少20 mm。将试样固定架安装到燃烧箱顶部支架上,保证试样垂直。

4.4.4 在图1 所示的试样压板前水平放置标记线,标记线距离试样表面的距离分别为1 mm 和5 mm,为保证标记线相对试样位置,标记线应保持足够张力。

4.4.5 点燃燃气灯,调节火焰高度至40 mm±2 mm。调节燃气灯放置角度,使燃气灯中心轴倾斜,与试样所在平面成30°夹角,试样在燃气灯火焰中引燃5 s,立即熄灭燃气灯并将其复位。

4.4.6 如果试样能继续燃烧5 s,则认为已经点燃。如果试样没有燃烧,则认为未点燃,需重新对另一个经过预处理的试样进行试验,但试样在燃气灯火焰中引燃时间是15 s。

4.4.7 如果任一组三个试样中的任一结果超过最小值的50%,则应取同样方向的另外一组试样再次进行试验。如果任一组三个试样中一个或两个试样没有燃烧到第三标志线,则取同样方向的另外一组三个试样再次进行试验。

4.4.8 测量下列时间,单位为s:

a) 从点火开始到火焰烧断第一标记线的时间t1;

b) 从点火开始到火焰烧断第二标记线的时间t2;

c) 从点火开始到火焰烧断第三标记线的时间t3。

4.5 计算

对于燃烧火焰至少到第一标记线的试样,燃烧速度(Vi)按下式计算:

Vi=60×(Di/ti)

式中:

i——火焰燃烧至第一/第二/第三标记线,分别为1、2 和3;

Vi——燃烧速度,单位是毫米每分钟(mm/min);

Di——火焰燃烧至第一/第二/第三标记线的燃烧距离,单位是毫米(mm);

ti——火焰烧断第一/第二/第三标记线的燃烧时间,单位是秒(s)。

每个试样的燃烧速度取V1、V2 和V3 中的最大值,一组试样的燃烧速度以三块或更多试样的燃烧速度最大值为试验结果,计算结果修约至整数位。

4.6 结果表示

4.6.1 如果试样在火焰中引燃15 s 后仍不能继续燃烧5 s,或者火焰在到达第一标记线前自行熄灭,均认为燃烧速度符合要求,二者都表示为0 mm/min。

4.6.2 如果试样能燃烧,且火焰超过第一标记线,则按4.5 项要求进行燃烧速度计算,结果表示为燃烧速度实测值V-mm/min。

4.7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零件名称、型号规格、材质、生产单位、试验日期和试验人;

b) 试样数量,试样厚度;

c) 试验结果:点燃时间、燃烧时间、燃烧距离、燃烧速度,以及燃烧过程中的现象;

d) 记录与本标准规定不同的试验条件。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燃气灯的描述和结构

A.1 描述

燃气灯提供火焰,其阀门结构应便于控制火焰并调节火焰高度,火焰高度可以在10 mm~60 mm 之间进行调节。

A.2 结构

燃气灯的结构如图A.1a)所示,由三部分组成。

A.2.1 气体喷嘴

气体喷嘴内径为0.19 mm±0.02 mm,结构和尺寸如图A.1b)所示。

A.2.2 燃气灯管

燃气灯管由空气室、气体混合区、扩散区和气体出口四部分组成,结构和尺寸如图A.1d)所示。

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燃气灯管由空气室、气体混合区、扩散区和气体出口四部分组成,结构和尺寸图

空气室内的燃气灯管有四个直径为4 mm 的空气入口小孔,孔的前部边缘与喷嘴顶端接近水平。扩散区呈锥形,气体入口内径为1.7 mm,出口内径为3.0 mm。

A.2.3 火焰稳定器

火焰稳定器的结构和尺寸如图A.1c)所示。

单位为毫米

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火焰稳定器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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